猥亵儿童罪一般没有具体的追诉标准,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追诉,并没有明确规定像其他一些犯罪那样的具体数量、情节等追诉标准。
这是因为儿童在身心发育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于外界的侵害缺乏有效的抵御能力。所以,法律对于儿童的保护采取了更为严格和特殊的态度。
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无论其手段、方式、情节轻重,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淫秽下流的行为。
即使是较为轻微的猥亵举动,比如短暂的触摸儿童敏感部位,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为这类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破坏了儿童正常的心理发展和安全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如果猥亵行为造成儿童身体伤害、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人的量刑将会更加严厉。
同时,法律对于多次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二人以上共同猥亵儿童等情形,也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总之,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法律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