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第 1 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法 176 条 1 款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的起诉职责和程序。
首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关键要素有了清晰明确的了解,不存在影响定罪的模糊之处。
“证据确实、充分”则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指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紧密的逻辑联系;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才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起诉标准的严格把控,旨在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具备足够的证据支持,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被正确地分配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避免出现管辖混乱和审判权行使不当的情况。
最后,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是为了让法院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刑诉法第 176 条第 1 款为检察院的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