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的规定包括逮捕的条件、程序、审查批准机关等方面。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逮捕是一项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

首先,逮捕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要求证据不仅仅是存在,还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涉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通常不会轻易采取逮捕措施。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继续犯罪等可能性。

其次,逮捕的程序也是严格规范的。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再者,逮捕的审查批准机关一般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会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以作出公正、合法的决定。

此外,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是十分严谨和细致的,旨在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