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一定要人进行担保,还可以采用保证金的方式。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的实践中,不一定必须要人进行担保。除了人保,也就是所谓的保证人担保外,还存在财保,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担保,需要保证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且与本案无牵连,同时还需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的责任是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如果被保证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担保方式下,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具体的案件中,选择人保还是财保,或者两者结合,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总之,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实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