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诸多罪名。

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决水罪,通过破坏水利设施等手段制造洪水,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罪,使用爆炸物制造爆炸,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当其他罪名无法涵盖某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时适用,例如驾车冲撞人群等。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危及公共安全。

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针对电力和易燃易爆设备进行破坏,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组织的活动往往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严重威胁。对于此类犯罪,法律通常会给予严厉的惩处。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