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中,“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则是指故意破坏堤防、水闸、渠道、水库等水利设施,造成水流失控,淹没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此外,一些特殊的危险驾驶方式也可能构成此罪,比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情节恶劣的行为。“私设电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架设电网,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可能导致矿井内通风不畅,引发瓦斯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众多矿工的生命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该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