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比如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发放信用卡并用于非法活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已挂失失效或者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认定数额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一般指诈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当然,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透支,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诈骗数额等多个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成立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