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累犯的构成有着明确的规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过失犯罪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犯罪形态并非出于积极追求犯罪结果或者故意违反法律的主观心态。
相比之下,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犯罪体现出了行为人更强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累犯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基于对那些具有较强主观恶性和较高再犯可能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和预防。而过失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相对较低,其犯罪行为往往是偶然的、意外的,不具备累犯所要求的那种主观上的恶性和持续性的犯罪倾向。
例如,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如果某人因疏忽大意导致了一次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之后,他再次因交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事故,但如果第二次仍然是出于过失,那么不能认定为累犯。
总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这一规定既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准确打击和预防犯罪,实现刑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