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当地的司法实践。

在一些地区和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通常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然而,这并非是绝对的标准,还会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造成的后果、归还的情况等多种因素。

例如,如果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即使数额相对较小,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相反,如果在挪用后能够及时归还,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在认定数额巨大时可能会相对较为宽松。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此类罪行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而有所调整和变化。同时,具体案件中的认定还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程序来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准确的判决。

总之,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怎么认定(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