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
对于虚开发票罪既遂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犯罪的数额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虚开发票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发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也会影响量刑。如果犯罪人是出于恶意逃避税收、牟取非法利益等恶劣动机,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是因对法律的无知或者被他人误导等原因而犯罪,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考虑。
再者,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等,也会在量刑时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
总之,虚开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是一个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和适当,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罚,也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