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多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
首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犯罪的核心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故意虚构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或者歪曲、夸大真实的民事纠纷情况,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虚构合同纠纷进行诉讼等。
其次,这种行为需要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妨害司法秩序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导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或者使得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是导致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信用受损、名誉遭受损害等。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比如,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捏造事实等手段,妨害执行秩序的;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法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规定,旨在打击利用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司法正常秩序的行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