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最常见的行为表现。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这意味着在盗窃行为发生时,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通常并不知道财物正在被窃取。例如,某人在商店里趁店员不注意,将商品藏在自己的包里带出商店而未付款,这就是秘密窃取。
多次盗窃也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多次盗窃一般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这里的盗窃次数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但由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入户盗窃之所以被单独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携带凶器盗窃,这里的凶器包括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匕首、三棱刮刀等,以及为实施盗窃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携带凶器盗窃,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通常针对的是被害人贴身放置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这种盗窃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总之,盗窃罪的行为表现多样,但核心都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盗窃的手段、盗窃的财物数额、场所等多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