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该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脱逃的在押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或者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给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脱逃人员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等更为严重的情形。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的具体表现和程度,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在押人员脱逃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情节;脱逃事件发生后的补救措施和挽回损失的情况等。

此外,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犯罪人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挽回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能会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或者在犯罪后试图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会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量刑,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公正的裁量,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何(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