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主体范围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常见主体。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他们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廉洁公正,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贿赂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在此列。这些人员在国有性质的单位中,负责管理、经营等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此外,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实施了贪污贿赂行为,同样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这种委派关系使得他们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仍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通常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以及是否利用了这种公务活动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进行非法的贪污贿赂行为。
法律对于贪污贿赂罪主体范围的明确规定,旨在全面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