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措施。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等。
实施监视居住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自由,以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相比,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相对较轻。
决定机关通常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