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仍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通常情况下,侦查工作仍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批捕并不意味着侦查的终结,而是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有了更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批捕后的侦查工作中,会继续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这包括对证人的询问、物证的提取和鉴定、书证的收集、犯罪现场的勘查等等。通过这些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的情况,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侦查工作则由检察院负责。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侦查工作的主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特定案件由检察院负责。这样的分工和安排,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于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