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生态价值。
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包括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猎捕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仍决意实施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的具体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某种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经鉴定该动物确实属于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的程度,都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总之,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确而严格的,旨在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