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前退回的钱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主动悔改、迫于压力、家属协助、为争取从轻处罚等。

在诈骗罪立案前退回钱款的情况较为复杂。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实施诈骗行为后,自身良心发现,认识到错误从而主动悔改,选择将所骗钱款退回。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其内心的道德约束和自我反省发挥了作用。

其次,可能是迫于外部的压力。比如在被骗者发现受骗并采取一定措施,如威胁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施加压力,使得犯罪嫌疑人担心面临法律制裁而退回钱款。

再者,家属的协助也可能促使钱款在立案前被退回。家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后,为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积极劝说并帮助犯罪嫌疑人退回钱款。

另外,犯罪嫌疑人可能意识到如果在立案前退回钱款,在后续的法律处理中可能会被视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了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地位而选择主动退回。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诈骗罪立案前退回钱款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法律对于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诈骗的金额、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退回钱款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诈骗罪立案前退回的钱有哪些情况(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