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这类刑罚本身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相对较小。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或者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相对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串供等,那么就可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样应当适用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人道关怀。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