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况下可以办理。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限制。
首先,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预期刑罚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通常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够申请取保候审。这里所说的“社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跑、毁灭证据、串供、重新犯罪等可能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能够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特殊的身体状况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般也会允许办理取保候审。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也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被批准,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