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不一定构成聚众赌博罪,两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

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都涉及到赌博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认定上存在差异。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组织性,通常是有专门的场地、人员和经营模式,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比如,长期经营一家固定的网络赌博平台,或者在某个固定场所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

聚众赌博罪则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机性和规模相对较小的特点。例如,偶尔组织朋友在某个临时场地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赌博场所的性质。开设赌场通常有较为固定、长期存在的场所,而聚众赌博的场所往往是临时的、不固定的。

其次是组织规模和经营方式。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聚众赌博的规模相对较小,组织形式也较为松散。

再者是盈利目的和方式。开设赌场以长期、稳定的盈利为目的,盈利方式较为多样和复杂;聚众赌博的盈利通常较为直接和简单。

最后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由于其规模和持续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赌博不仅会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家庭破裂,还会对社会秩序和风气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开设赌场是否犯了聚众赌博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