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具有将儿童出卖的目的。
从客体角度分析,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权利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拐卖儿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在客观方面,拐卖儿童罪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儿童;“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者手中买来儿童;“贩卖”是指将拐来的儿童转手出卖;“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负责隐匿、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儿童。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需要指出的是,拐卖儿童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