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且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的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信任从而获得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期限、被挂失等。

3. 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标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