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企业债券,个人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立案标准,主要考量非法募集资金的数额。就个人而言,当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时,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对于单位来说,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不能仅仅依据募集资金的数额,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比如,发行行为是否导致了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是否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是否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恶劣影响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对于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和法律适用,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总之,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