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与侵占罪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手段、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具有对物暴力的特点;侵占罪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侵占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为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客观方面,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公然夺取”,即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或者在其身边,乘其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实施夺取行为。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观方面,抢夺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侵占罪的主观故意则是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意图非法占为己有。
从犯罪手段上来说,抢夺罪具有对物暴力的性质,往往会对财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强制和危险。而侵占罪不存在这种直接的暴力手段,更多的是基于对财物的合法持有状态转变为非法占有。
在犯罪对象上,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通常是动产。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此外,在量刑方面也有所不同。抢夺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数额大小而定。侵占罪的量刑则相对较轻,主要取决于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情节。
总之,抢夺罪和侵占罪虽然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