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买卖的是危险物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买卖的是危险物质,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误认其为非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既包括从无危险物质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买危险物质,也包括将危险物质出售给没有危险物质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买卖”不限于以金钱为对价的交易,也包括以实物交换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非法交易。危险物质,通常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
例如,某化工企业明知自身没有相关资质和许可,仍向另一无资质的企业出售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险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