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和隐私。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窃取”通常指采用秘密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盗窃、偷拍等。“其他方法”包括购买、骗取、胁迫、交换等非法手段。同时,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比如获取信息数量较大、获取信息后出售获利较大、获取的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和隐私。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这些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获取信息的手段、数量、用途、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

总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情况是如何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