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二审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规定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是为了避免被告人因为上诉而遭受不利后果,保障其上诉权的行使。
首先,当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而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因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因为其行使上诉权而导致刑罚加重,可能会使被告人对上诉产生顾虑,从而影响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其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也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被告人上诉而使未上诉的被告人受到不利影响,确保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另外,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但同时也并非绝对禁止在二审中对刑罚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是可以依法改判的。
总之,二审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