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一般不可附带民事诉讼。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玩忽职守罪属于职务犯罪,主要是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因为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公共利益方面的,而非直接针对特定的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然而,玩忽职守罪的特点决定了其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和宏观性,难以明确具体的、直接的、特定的个人受害者及对应的物质损失。
例如,在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某项公共政策未能有效执行,影响了区域内的整体发展,但很难确定某个具体个人因此遭受了明确的、可计算的物质损失。
此外,即使存在一些间接影响到个人利益的情况,也往往难以将这种损失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从而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玩忽职守行为确实导致了特定个人的明确物质损失,且能够证明这种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排除可以尝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需要严格的证据和法律认定。
总的来说,通常情况下玩忽职守不可附带民事诉讼,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