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3000 元一般不立案。

挪用公款罪有着严格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立案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立案起点。因此,仅仅挪用 3000 元公款,通常达不到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挪用 3000 元公款在数额上未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单位财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所在单位可以依据内部的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比如警告、记过等。同时,即使未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另外,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频繁发生且数额较小,也可能反映出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的财务监管和制度建设,预防此类行为的出现。

总之,挪用公款 3000 元一般不会被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但仍需对这种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

挪用公款3000可以立案吗(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