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五万元为定罪起点。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方面,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赌博、走私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挪用公款的;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如果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挪用的目的、用途、时间以及是否归还等因素,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