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人结婚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在精神病人未发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结婚,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在发病期间结婚,可能会影响婚姻的效力。

婚姻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要求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会受到病情的影响。

如果精神病人在结婚时处于病情稳定期,能够清楚地认识结婚的意义和后果,能够自主地作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因为此时精神病人具备了与正常人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然而,如果精神病人在结婚时正处于发病期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因为他们在此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结婚这一重大的法律行为作出有效的同意。

法律为了保障婚姻的真实、自愿和合法,对于这类情况会进行审查。如果婚后发现一方在结婚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婚姻的效力并非仅仅依据精神病人这一身份,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病情的严重程度、结婚时的具体状况、是否存在欺诈等。同时,对于精神病人的权益,法律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总之,与精神病人结婚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与精神病人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