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的对象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刑事拘留一般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刑事拘留不能申请复议,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认为刑事拘留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等。同时,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仍会继续进行。

复议的对象是什么刑事拘留能不能申请复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