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一般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措施。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
而刑事自诉案件所涉及的是犯罪行为,其性质和法律后果与行政违法行为不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在调整对象、法律责任、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在实践中,即使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通常也不会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行政处罚。而是可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例如,如果在一个自诉案件中,涉及到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又可能违反某些行政法规,但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只会就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裁判。对于可能的行政违法部分,会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来处理。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