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但不认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仅仅自动投案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自首。

自首的核心要素还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自动投案,但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不认罪,即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对犯罪事实进行否认、辩解,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情节,那么就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关键条件。

法律对于自首的认定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但不认罪则表明其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存在问题,没有真正的悔罪表现。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自动投案,如迫于压力、希望从轻处罚等,但在面对具体的罪行指控时,却试图通过否认犯罪事实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认定其为自首。

此外,认定自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以及投案后的表现等。但无论如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总之,自动投案但不认罪通常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只有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才能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自动投案不认罪能认定自首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