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期满后,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当假释考验期期满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首先,假释考验期满,表示罪犯在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关规定,没有出现法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意味着罪犯不再受到假释的监管和限制,恢复完全的自由身。

其次,对于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罪犯,其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常公民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之前的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民事赔偿责任,仍然需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再者,相关部门会对假释考验期满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和参考。同时,对于罪犯本人来说,这段经历也应当成为其深刻的教训,促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积极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总之,假释考验期期满后的处理,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确定的。其目的在于既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假释考验期期满后应该如何处理(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