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时间一般从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

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时间的起算点通常从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之日开始。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羁押时间就开始计算。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当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羁押期限也相应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羁押措施有不同的法定羁押期限。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时间的准确计算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羁押时间从什么时候算(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