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1 条规定的是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不限于性交行为,还包括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对于首要分子,即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应予以处罚。多次参加的人员,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诱惑、教唆等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和侵害,所以法律对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处罚。
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风化和公共道德的维护,对于遏制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301 条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人员的身份、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