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含多个罪名,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等。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上述提到的罪名外,还有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等。
这些罪名涵盖了金融领域的多个方面。例如,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制造假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则是针对买卖和运输假币的行为进行规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再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设立,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处,有助于维护金融领域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