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有期徒刑的执行起始日期,通常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将刑事判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的日期。如果罪犯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羁押,包括在拘留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被羁押的时间。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在判决前被羁押了三个月,那么这三个月会在计算刑期时予以扣除,实际执行的刑期为九个月。

判决执行的机关,根据罪犯的刑罚种类和刑期长短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监狱执行。

在执行有期徒刑的过程中,罪犯需要遵守监狱或看守所的规定,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获得减刑;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的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合法。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或者执行中的不当行为,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总之,有期徒刑的执行起始日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刑罚的准确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判有期徒刑从何开始执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