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以及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况通常会被立案:
首先,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这是从金额上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就可能达到立案的标准。
其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规则,即使发行数额未达到五百万元,也可能因这种恶劣的造假行为而被立案。
再者,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比如将募集资金用于走私、贩毒、赌博等明显违法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这表明行为人没有将募集资金用于合法的用途,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处理资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包括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和立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标准。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