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具体而言,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告知相关组织或人员,愿意接受处理的态度。
二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直接前往投案,但通过委托他人或其他方式表达了投案的意愿,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承担责任或减轻犯罪后果。
三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证据指向其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四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过程中,最终选择了主动面对法律,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五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行为,即使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六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的规劝和陪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嫌疑人选择投案,虽然主动性不如完全自发的投案,但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
七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在他人的协助下投案,但仍然反映了其愿意接受法律处理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