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通常归公安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管辖,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侦查犯罪的主要力量,具有丰富的侦查资源和手段。当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时,公安机关能够迅速介入并展开调查。其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调查相关财务往来等方式,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全面的侦查。
之所以将虚假诉讼罪归公安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收集,需要有专业的侦查能力和手段,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具有优势。其次,虚假诉讼可能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公安机关的介入能够及时制止和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再者,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广泛,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与虚假诉讼相关的线索,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管辖权的交叉或争议。例如,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也可能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也会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总体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虚假诉讼罪主要由公安管辖,以保障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和惩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