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不算羁押期。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性质与羁押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但他们的人身自由并未像羁押那样被完全限制在特定场所。

羁押通常是在看守所、拘留所等特定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使其与外界隔离。而取保候审是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取保候审的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

此外,在计算刑期时,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而取保候审的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取保候审期不属于羁押期。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与羁押期在性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期不能算作羁押期。

取保候审期是否算羁押期(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