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条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来进行考量。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如果案件情况表明当事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是申请取保候审的一个重要条件基础。因为这类刑罚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其次,若当事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律师也可以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里的“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所和职业,能够保证随传随到,那么通常可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当事人基本权益的考虑,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往往具有较大的可能性被批准。
另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律师也可以依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还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取保候审的申请。比如能够证明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证明当事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医疗诊断证明等。同时,律师还需要向办案机关详细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总之,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尺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