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综合判断。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融资、支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证。如果是因过失出具了不应当出具的金融票证,则不构成本罪。

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金融票证是金融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可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金融风险的增加。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并且情节严重。“违反规定”,通常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金额巨大;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恶劣影响等。

例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企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出具大额信用证,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怎么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