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兽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生产伪劣兽药罪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兽药或者明知是假兽药而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生产伪劣兽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其他严重情节来衡量。

首先,在损失数额方面,生产伪劣兽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生产遭受损失”,是指因为使用了伪劣兽药,导致养殖的动植物死亡、减产、质量下降等直接经济损失。

其次,除了损失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这一标准外,如果存在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也应当立案。比如,虽然损失数额未达到二万元,但伪劣兽药的销售范围广泛,涉及多个地区;或者伪劣兽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又或者因为使用伪劣兽药,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伪劣兽药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损失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还要综合考虑生产者的主观故意、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等因素。如果生产者明知所生产的兽药是伪劣产品,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会予以从重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伪劣兽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兽药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生产伪劣兽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生产伪劣兽药罪的立案标准(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