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法律条件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情形。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起诉,从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需要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
此外,还有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不起诉的决定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