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惯犯”这一术语,但是对于一些具有惯犯特征的犯罪情形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原则。
例如,在盗窃罪中,如果犯罪分子多次盗窃,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在量刑时会予以更严厉的处罚。再比如,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对于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受贿数额处罚。
惯犯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次数、犯罪的间隔时间、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多个因素。这是为了准确地评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同时,对于惯犯的打击和处罚,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惯犯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惯犯的认定和处理,也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