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证券职权罪一般不存在免刑多少年的说法。如果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就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不存在免刑的年限问题。
滥用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是否能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等。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等情况,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是一个非常严谨和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多少年的期限来衡量。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对于滥用证券职权这种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犯罪人在被追诉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这些表现可能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但不一定就能直接导致免予刑事处罚。
总之,对于滥用证券职权罪是否能免予刑事处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